来源  新浪新闻



编者注:“钉钉”作为一款办公应用软件,为中小企业实现无纸化办公提供了便捷,也提供钉钉打卡和基础的考勤管理功能,但在员工实际管理使用中,与专业考勤软件相比,距离还相当遥远,从此案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旦引起劳动诉讼纠纷,还是天时考勤这一类专业考勤软件更能给企业在行使权益方便提供有效保障!

在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的小周,突然被公司辞退,理由是“工作期间弄虚作假多次旷工”。小周心存不服,但公司却以他手机中“钉钉”软件的考勤记录为依据,坚持辞退有理。最终,这起由手机APP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员工因“屡次旷工”被辞退

2015年5月,小周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周任公司运维部门运维专员。在小周签收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公司实行指纹考勤管理,若员工未向公司说明理由无故旷工,累计到一定天数后,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小周月工资为4900元。

2016年8月23日,文化传播公司向小周发出了《合同解除通知书》,认定小周作为一名外勤员工,无视公司相关考勤规定,从2016年5月至8月累计外勤签到迟到24次,无故旷工17天,且外出签到地点与递交人事部门外出登记地点严重不符,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指纹考勤和员工手机中的“钉钉”考勤记录显示:小周自2016年5月20日至同年7月25日期间有6个半天,既无指纹打卡记录也无“钉钉”签到记录;另有6个全天既无指纹打卡记录也无“钉钉”签到记录;同时,部分时段无指纹打卡记录,却有“钉钉”签到记录,但“钉钉”签到记录的时间是上午9点以后或下午3点以后时间段。



2016年8月24日,小周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元;支付2016年6月1日至同年8月23日的高温费600元。仲裁委裁定,文化传播公司应向小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万元,支付高温费556.32元。

公司拿“钉钉”考勤来说事

2016年12月,文化传播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万元,仅同意支付高温费556.32元。

公司诉称,小周系公司广告灯箱施工人员,根据其不同的工作场景:若在公司上班应通过指纹打卡考勤,即进公司打卡一次、离开公司打卡一次;若在户外工作则应通过事先安装在员工手机上的“钉钉”APP签到考勤;小周在户外到达某灯箱施工点要做一次考勤。

公司表示,虽然考勤制度中没有对“钉钉”考勤做具体规定,但公司口头要求员工到一个地方工作,必须用“钉钉”软件签到,一般9点前需要到达使用“钉钉”考勤。2016年5月9日,公司人事部门还向包括小周在内的员工,发送了主题为“关于严格执行签到的规定”的邮件,明确告知员工在户外工作时必须使用“钉钉”软件进行签到。

公司认为,2016年4月前公司的考勤是松散的,即使有迟到、旷工也不追究。从2016年4月后,公司发邮件通知外勤员工需严格使用“钉钉”软件签到。但公司基于对员工信任,根据小周考勤申报仍然全额发放了工资。但现有考勤记录显示,小周存有多次迟到和旷工现象,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因此公司的辞退决定是合法的。

员工称考勤制度内外有别

法庭上,小周否认自己存在迟到及旷工的行为,认为公司《员工手册》只是针对办公室员工规定了指纹考勤制度,而自己属公司外勤人员,不受该考勤制度约束,他也从未看到过公司的外勤考勤制度及使用“钉钉”考勤的相关规定,况且《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作公示。

小周表示,尽管自己手机安装了“钉钉”考勤软件,自己却从未收到公司告知户外工作要用“钉钉”考勤的邮件。领导曾口头告知外出只需半天点一次,不需要在9点之前考勤,也不需要到户外工作地方就点考勤,更不需要每到户外工作点就点考勤。



小周提出,自己从事的户外施工分为施工和上刊两类,上刊完工后有时也会拍照片发给公司作考勤记录,这些工作照片和工作中的微信群聊记录,均可证明自己没有迟到、旷工。

庭审质证中,文化传播公司当庭查看了小周手机留存的工作照片,但表示即便如小周所说,小周仍有多个时间段未提供正常出勤的证据。同时,公司的签到、处罚均以“钉钉”签到的数据为准,其他任何证明均不应成为免除公司处罚的依据。

仅凭“钉钉”考勤解聘理亏

法院认为,文化传播公司声称“钉钉”数据显示小周存在迟到、旷工的严重违纪行为,而小周上述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小周否认公司曾告知须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也否认收到要使用“钉钉”软件的邮件,只承认领导曾口头告知使用“钉钉”软件时,不需要9点前签到。

综合考虑文化传播公司并未在对应时段给予小周相关处分,且已经向小周全额发放了2016年5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法院认定该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小周存在迟到、旷工的情形,现公司单方解除与小周的劳动合同属违法,理应支付小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万元,考虑到公司愿意支付高温费556.32元与法不悖,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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