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甲公司自2010年8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8月至12月期间,因张某主管经常外场无法保证打卡,故由张某于下班之时代打考勤卡。2012年2月,甲公司以张某篡改考勤严重违纪为由将张某辞退,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审中,甲公司提供规章制度显示:“无正当和可证明的理由帮他人代打考勤的,”视为“篡改、伪造出勤记录”,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张某认可签收过该制度及帮主管代打考勤的事实,但不认可甲公司的辞退行为。


裁判意见: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帮助他人代打考勤的结果客观存在,但经庭审查明,张某主管虽由他人代打考勤,但并未出现缺勤等情形,甲公司在代打考勤期间也均足额支付张某主管工资,故张某行为虽应处理,但并未达到严重违纪程度,据此甲公司辞退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为他人代打卡的行为应有别于伪造、篡改出勤记录,导致他人在迟到或旷工情况下按全勤领取工资的情节。因此,其行为未构成严重违纪的程度,虽然甲公司规章制度对此类情形有明确规定且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但甲公司在具体适用方面存在错误,故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案例结果反映了目前用人单位在违纪处理过程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即条款定性不准或过于苛严。正如法院所述,虽然劳动者帮助主管代打考勤,但其并未导致伪造、篡改考勤的不利结果发生,也未对用人单位考勤管理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劳动者的行为虽有不妥,但“罪不至死”,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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